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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26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某、大荔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李某某,大荔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26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某某。被执行人大荔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某与李某某、大荔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大荔某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李某某、大荔某某有限公司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进行了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大荔某某有限公司名下的两处土地,但该公司两处土地均有抵押,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2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王某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维国审判员  孟安平审判员  吕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浩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