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6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锡龙与王玲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锡龙,王玲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6248号原告:陈锡龙,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烽,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玲迪,女,195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原告陈锡龙与被告王玲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陈锡龙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锡龙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锡龙撤诉。案件受理费6776元,减半收取3388元,由原告陈锡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绍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叶柠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