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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6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锡龙与王玲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锡龙,王玲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6248号原告:陈锡龙,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烽,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玲迪,女,195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原告陈锡龙与被告王玲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陈锡龙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锡龙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锡龙撤诉。案件受理费6776元,减半收取3388元,由原告陈锡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绍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叶柠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