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飞与夏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飞,夏青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监5号原审原告王飞,女,198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原审被告夏青,女,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原审原告王飞与原审被告夏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瓦民初字第51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明智审判员 夏福安审判员 李 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师春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