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杨镇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杨镇豪,杨晓宇,沈利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35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223号。负责人吴晓明,行长。委托代理人翁佳丽、马思超,浙江越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镇豪,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杨晓宇,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沈利萍,女,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杨镇豪、杨晓宇、沈利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杨珍豪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的小型轿车一辆,查封了被执行人沈利萍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浙G×××××号小型轿车两辆,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一时无法处置,同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鹏俊执 行 员 杨国巍执 行 员 毛应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XX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