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民初2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胡国外与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头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外,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头铺支行,刘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2696号原告:胡国外,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头铺支行,住所地五河县头铺镇政府东侧。负责人:顾世群,该行行长。第三人:刘勋,男,199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外与被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头铺支行、第三人刘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13元,减半收取295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彩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於丹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