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执65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赐弟、汪爱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赐弟,汪爱军,陈敏,福鼎市恒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65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赐弟,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汪爱军,女,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桐山街道市,被执行人:陈敏,男,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桐山街道市,被执行人:福鼎市恒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山街道新时代商厦2栋702室,组织机构代码06035229-4。法定代表人:汪爱军,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陈赐弟与汪爱军、陈敏、福鼎市恒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赐弟与汪爱军、陈敏、福鼎市恒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陈赐弟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982执6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冬冬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惠芳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