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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6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杨志新与李宝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新,李宝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6民初1712号原告:杨志新,男,1954年5月3日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被告:李宝,男,1978年6月14日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旧县。。原告杨志新诉被告李宝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原告杨志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立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