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6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杨志新与李宝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新,李宝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6民初1712号原告:杨志新,男,1954年5月3日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被告:李宝,男,1978年6月14日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旧县。。原告杨志新诉被告李宝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原告杨志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立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