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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特3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余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某某,余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特3421号申请人郝某某。申请人余某某。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郝某某、余某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郝某某、余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生纠纷,于2017年5月31日经谷城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郝某某凭单据支付余某某医药费,另补偿1400元给余某某。二、本协议属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签字生效后,双方互不追究,并不得以提出任何理由反悔。三、本协议属于一次性终结,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交通大队事故科留存一份,事故科调解室留存一份。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