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4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4761号原告:李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杨桥镇。被告:郭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杨桥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406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陈雁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勤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