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赵怀远与周天景、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怀远,周天景,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1246号原告:赵怀远,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修文县人,住贵州省修文县。被告:周天景,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华容县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2号建设大厦西楼25层。负责人:童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怀远诉被告周天景、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怀远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怀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赵怀远承担。审判员 彭骧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