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炫武、佛山市��水海福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炫武,佛山市三水海福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0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炫武,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三水海福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周猷芬。上诉人李炫武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海福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7民初17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虽与被上诉人约定发生纠纷由三水区人民法院仲裁,但三水区法院没有仲裁,因此该约定无效。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湛江市××××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6年7月15日签订《关于铝材供应的合作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可交由广东三水区人民法院仲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其仲裁意为裁决,该约定明确选择纠纷由三水区人民法院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上述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可以认定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