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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亮与胡本武、穆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胡本武,穆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776号原告:陈亮,男,1994年8月6日出生,现住嫩江县。被告:胡本武,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现住嫩江县。被告:穆英,女,1979年2月8日出生,现住嫩江县。原告陈亮与被告胡本武、穆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亮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雯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