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5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清明与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何云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明,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何云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5民初2212号原告:刘清明,男,汉族,1964年12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文杰,泉州市泉港区中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26号19层1901-1908、1915-19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5839380G。法定代表人:李敏之,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何云龙,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清明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何云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清明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清明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清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清明负担。审 判 长 蔡兴凤人民陪审员 施平聪人民陪审员 陈祥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燕速 录 员 苏迎黎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