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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民初5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钱焱林与瞿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焱林,瞿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5027号原告钱焱林,女,汉族,1981年3月22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身份证号码:XXXXX。委托代理人李姣、古岚,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瞿岚,男,汉族,1978年1月2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身份证号码:XXXXX。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受理原告钱焱林诉被告瞿岚离婚纠纷一案,被告瞿岚认为自己从二〇〇九年八月至今一直居住在昆明市五华区,原告诉状所列的地址房产系被告母亲所属,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要求该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瞿岚居住地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被告瞿岚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应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瞿岚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凯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