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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周衍义与徐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衍义,徐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1238号原告:周衍义,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梅,鸡东县兴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鹏,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周衍义与被告徐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周衍义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衍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衍义撤诉。案件受理费1033元,减半收取516.5元,由周衍义负担。审 判 员 吕仙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黄 晗书 记 员 徐梓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