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23行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洪连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连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23行初30号起诉人洪连法,男,汉族,1962年9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2017年7月20日,本院收到洪连法的起诉状。起诉人洪连法以武义县纪委监察局未对实名举报书反馈为由,要求武义县纪委监察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查处举报事项;支付起诉人邮费、汽车汽油费、复印费100元;对有关人员问责。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洪连法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志宏审判员  卢永胜审判员  李美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玲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