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行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洪连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连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23行初30号起诉人洪连法,男,汉族,1962年9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2017年7月20日,本院收到洪连法的起诉状。起诉人洪连法以武义县纪委监察局未对实名举报书反馈为由,要求武义县纪委监察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查处举报事项;支付起诉人邮费、汽车汽油费、复印费100元;对有关人员问责。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洪连法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志宏审判员 卢永胜审判员 李美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玲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