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终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张小广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张小广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民终24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范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来有,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广,男,199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亚军,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财险商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小广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17)豫1426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联财险商丘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来有、被上诉人张小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亚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联财险商丘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重新认定赔偿数额,或发回重审;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依据的价格评估报告,程序不合法,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鉴定数额过高,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上诉人申请对涉案车辆豫N×××××号车辆的损失重新鉴定。被上诉人张小广辩称,上诉人要求重新评估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外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及机构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客观真实,上诉人要求重新鉴定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小广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联财险商丘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保险金8393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2月10日22时0分,张瑞驾驶车牌号为豫N×××××号小型轿车沿何营乡前刘庄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何营乡Y019线李楼村十字路口时,突然由东向西驶来一辆小型轿车,张瑞错把油门当刹车了,驶入十字路口南侧撞上路边的树上,造成车辆受损。经夏邑县公安交警大队现场调查、勘验后,就此次交通事故出具了事故证明书,认定张瑞负事故全部责任,承担该车维修费用。经张小广申请,该院委托商丘大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豫N×××××号轿车损失进行评估,经评估豫N×××××号轿车损失价值为81939元,花费评估费2000元。豫N×××××号轿车已经维修,张小广垫付相关费用。另查明,张小广系豫N×××××号轿车的所有人,张小广为豫N×××××号轿车在中联财险商丘公司投有机动车损失险,保险责任限额为102900元,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限从2016年12月27日0时至2017年12月26日24时,保险第一受益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凯旋路支行,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一审法院认为,张小广与中联财险商丘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张小广作为保险合同的相对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其应具有保险利益,享有诉讼权利,虽然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受益人,此约定主要为了维护受益人的抵押权,就事故车辆损失,张小广已经维修好车辆,且垫付相应费用,不影响对受益人实现抵押权。因此中联财险商丘公司辩称保险合同约定有第一受益人,张小广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的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张小广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保险费。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张小广所投保的豫N×××××号轿车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该车严重损毁,中联财险商丘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豫N×××××号轿车的修复费用经评估为81939元,鉴定费2000元,以上合计83939元,属于豫N×××××号轿车投保范围,且损失数额未超过保险合同责任限额,中联财险商丘公司应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之规定,中联财险公司辩称不承担评估费、诉讼费的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中联财险商丘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张小广车辆损失保险金81939元、评估费2000元,共计8393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中联财险商丘公司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评估报告能否作为本案确认赔偿数额的依据,商丘大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商大正估字[2017]023号价格评估报告系经原审法院对外委托,经具备鉴定资质的评估人员勘验实物后,根据涉案车辆实际毁损情况,结合市场调查得出的结论,该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认定涉案车辆损失的依据,上诉人主张事故车辆鉴定价格高于修复价格,程序不合法,但并未提交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故其主张不应采信该鉴定意见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上诉人中联财险商丘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中华联合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戴 蕙代理审判员 孙昊培代理审判员 张月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