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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6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章明与邓招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章明,邓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192号申请执行人:李章明,男,汉族,1981年12月25日生,农民,住威宁县。被执行人:邓招军,男,汉族,1977年6月20日生,住威宁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章明与被执行人邓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黔0526民特4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邓招军逾期未履行该裁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章明2017-1-2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邓招军现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526执19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黔0526民特43号民事裁定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英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