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3执17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宁申请执行双江锦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宁,双江锦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17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宁,男,汉族,生于住遂宁市船山区天峰街。被执行人双江锦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双江县勐勐镇公很办事处(县委桥头旁)。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总经理。关于张宁申请执行双江锦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0903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双江锦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双江锦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双江锦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其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