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滁州市永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程贵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永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程贵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976号原告:滁州市永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滁州市会峰西路72-4号。组织机构代码:39436772-8。法定代表人:徐永平,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王丽萍,滁州市永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程贵树,男,1964年12月18日生。住址:。原告滁州市永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程贵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滁州市永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永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对此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永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滁州市永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立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宋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