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异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西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西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邓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异52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西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邓某某。第三人:邓某某。第三人:唐某某。本院在执行朱某某与西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西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追加西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邓某某、唐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尚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经查明,第三人邓某某作为公司股东认缴出资707000元未出资到位,第三人唐某某作为公司股东认缴出资303000元未出资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邓某某、唐某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邓某某、唐某某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朱美全履行(2017)陕0111民初57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波审判员 王西武审判员 任晓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