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民初1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北京和嘉瑞兴投资有限公司与伊日克斯庆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和嘉瑞兴投资有限公司,伊日克斯庆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11779号原告:北京和嘉瑞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区门外大街10号13层1306、1307室。法定代表人:邢金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告:伊日克斯庆,1970年8月29日出生,蒙古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北京和嘉瑞兴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伊日克斯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原告北京和嘉瑞兴投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和嘉瑞兴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和嘉瑞兴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 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聂秋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