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于善进与吉林省博信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善进,吉林省博信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571号申请执行人:于善进被执行人:吉林省博信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于善进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博信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1民终11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公司差额30161.61元及拖欠工资款35504.41元,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吉01民终11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任向新审判员 苗 君审判员 焦文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清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