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1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明有与范天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有,范天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1031号原告:张明有,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斗进,顺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天安,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告张明有与被告范天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张明有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明有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有撤诉。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张明有负担。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东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