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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金玉红、林银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玉红,林银山,林银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411号申请执行人:金玉红,女,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林银山,男,199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林银来,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金玉红与被执行人林银山、林银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金玉红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4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贵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柯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