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曾某、植某1与植某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植某1,植某2,植某3,植某4,植某5,植某6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785号原告:曾某,女,1933年7月6日出生,住韶关市曲江区。原告:植某1,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住韶关市曲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达文,广东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植某2,女,1968年5月18日出生,住韶关市武江区。第三人:植某3,女,1956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第三人:植某4,女,1964年6月24日出生,住韶关市曲江区。第三人:植某5,女,1965年1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清新县。第三人:植某6,女,1971年7月1日出生,住韶关市浈江区。原告曾某、植某1与被告植某2,第三人植某3、植某4、植某5、植某6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植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曾某、植某1负担。审判员 谭谦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符钰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