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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3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自彬与罗涛申请支付令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自彬,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3执117号申请执行人李自彬。被执行人罗涛。本院在依法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923民督1号支付令,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8000元,负担支付令申请费420元,执行费770元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罗涛用工资偿还李自彬借款58000元,自2018年7月起,由法院冻结扣划直到还完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23执11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宁审判员 郭 淼审判员 徐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