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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5执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史德文、吴杏妹与吴凤妹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德文,吴杏妹,吴凤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5执1351号申请执行人:史德文,男,194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申请执行人:吴杏妹,女,195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吴凤妹,女,195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本院执行史德文、吴杏妹与吴凤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上海市虹桥路XXX弄XXX号XXX幢的房产,本院已经查封,并委托拍卖。目前,因案外人提出异议之诉,案件正在审理中,拍卖依法暂停。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青审判员 杨焕林审判员 费世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 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