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02执82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群喜与史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群喜,史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82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群喜,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执行人史芝,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王群喜与史芝民间借贷一案中,因双方私下履行完毕,现申请人王群喜于2017年7月24日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平龙证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亚辉执行员  赵寰宇执行员  崔国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