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执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陆伟松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 知 书(2017)湘1322执100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文兵,该公司法律事务部执行组组长。被执行人陆伟松,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章琴,女,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你们双方于2017年7月25日19时履行了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219号。另收取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立案费652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郭志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