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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7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马述哲与唐县交通运输局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述哲,唐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27民初2190号原告:马述哲,男,汉族,1962年5月11日生,唐县交通运输局养护中心干部,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存,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河北省唐县国防西路22号。法定代表人:张国文,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会熊,唐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世尊,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述哲与被告唐县交通运输局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述哲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存、被告唐县交通运输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会熊、康世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述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补发1993年1月份至2012年7月份期间的工资人民币35万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庭审时原告将要求补偿25%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总额的50%赔偿金;2、依法补缴1993年1月份至2012年7月份期间的养老、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并赔偿期间未依法缴纳造成的损失3万元;3、依法补缴1993年1月份至2012年7月份期间的住房公积金;4、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为被告垫付的9万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89年6月份转业安置到唐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工作。1992年被告唐县交通运输局为了相应县委、县政府搞第三产业的号召,安排原告到山西省驻军某部队担任煤矿代表。1994年该煤矿破产清算,原告要求回单位上班未果。经过原告多次反应并要求解决工作岗位的问题,直到2012年7月份原告的工作问题才得以安排。但1993年1月份至2012年7月份期间原告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待遇问题依然未能解决。被告唐县交通运输局辩称:1、对原告自1993年1月份至2012年7月份没有上班、没有发放工资、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这一事实没有异议。2、对原告起诉如有法律依据,局里依法处理,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则不予支持。3必要时结合当时的相关文件进行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马述哲2016年11月28日向唐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2016年11月31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出具了【劳人仲案〔2016〕0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原告马述哲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述哲对申请唐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超过仲裁申请时效未能提供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述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马述哲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立安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人民陪审员  杨占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石 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