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3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池州市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华,池州市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3民初767号原告:陈某某,住安徽省青阳县。被告:池州市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青阳县。法定代表人:胡桂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池州市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陈凤华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陈凤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保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俞双慧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