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4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丁连清与王焕文、谢秀丽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连清,王焕文,谢秀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4366号原告:丁连清,男,196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现住瓦房店市。被告:王焕文,男,1940年3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瓦房店市。被告:谢秀丽,女,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连清诉被告王焕文、谢秀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丁连清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连清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连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连清承担。审 判 长 于德彬审 判 员 王慧洁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新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