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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4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丁连清与王焕文、谢秀丽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连清,王焕文,谢秀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4366号原告:丁连清,男,196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现住瓦房店市。被告:王焕文,男,1940年3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瓦房店市。被告:谢秀丽,女,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连清诉被告王焕文、谢秀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丁连清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连清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连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连清承担。审 判 长  于德彬审 判 员  王慧洁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新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