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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执恢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龙世军与被执行人龙丽坤、林翊梅、龙敏、龙武、龙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桂0105执恢21号之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世军与被执行人龙丽坤、林翊梅、龙敏、龙武、龙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林翊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林翊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书记员  刘林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