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4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费宝贵、秦皇岛市亿腾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宝贵,秦皇岛市亿腾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刘振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04执256号申请执行人费宝贵,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被执行人秦皇岛市亿腾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保二路13号。法定代表人:朱磊,经理。被执行人刘振波,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04民初88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秦皇岛市亿腾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刘振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秦皇岛市亿腾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刘振波给付申请执行人费宝贵赔偿款55978.9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768元,刘振波负担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188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秦皇岛市亿腾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746.99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振波的银行存款58627.9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鹤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