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广东李冠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清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李冠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清良,伍平生,广东今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9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李冠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法定代表人:李锐鹏。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彬峰,广东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清良,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平生,男,196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今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法定代表人:连文雄。上诉人广东李冠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清良、伍平生、广东今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30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广东李冠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约定管辖的条款不符合法律约定,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案涉《租赁合同》约定合同纠纷的争议在甲方所在地司法部门解决,上述合同甲方为原审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可以认定是合同方协议选择由原审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本案原审原告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协议选择管辖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秀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