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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朱玉东与四平市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东,四平市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2民初1417号原告朱玉东,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地调小区*号楼*单元*楼。被告四平市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朱玉东诉被告四平市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玉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平市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玉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物业费5270元;2、被告退还原告数字电视初装费1960元;3、被告退还原告天然气安装费4620元;4、被告退还原告电梯费1631元;5、赔偿以上费用自2013年4月至2017年5月产生的49个月的利息1100元;6、赔偿2017年3月至2017年5月房屋闲置损失费6000元;7、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2009年2月购得宏泰第一城房屋2套,协议承诺18个月交付房屋,直至2016年11月原告才拿到钥匙,已经对原告产生巨大损失。期间原告在2013年4月就缴纳了2套房屋的所有后期费用。在领到钥匙后,因无供热,无法装修,直至2016年12月经过群众的努力才开始供暖,随即展开装修,于2017年3月初装修结束,可是盼了8年多的房子依然无法入住,原因是物业配套设施根本无法满足入住条件,道路不修,狼藉一片,致使原告曾经扭伤脚踝,天然气、有线电视、对讲系统、安全系统费用交了却均不给安装,甚至电话、宽带网络都无法入户安装。被告等待数月,不见实质性进展,丧失信心,避免损失扩大,因此诉讼索回相关已缴纳的费用,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待物业配套设施满足入住条件后,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自觉主动缴纳相关费用。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造成了原告的财产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四平市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庭,无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照法律程序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对相关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朱玉东于2013年10月4日向被告四平市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缴纳宏泰第一城小区41#楼906室“物业费(两年)”人民币2452元、“代收数字电视初装费”980元、“代收天然气安装费”2310元、“装修期间电梯使用费”1277元、“电梯费(2016.11.11-2019.1.11)”752元;宏泰第一城小区42#楼604室“物业费(两年)”人民币2818元、“代收数字���视初装费”980元、“代收天然气安装费”2310元、“装修期间电梯使用费”(于2016年12月1日缴纳)979元、“电梯费”(于2016年12月1日缴纳)879元。上述2套房屋(宏泰第一城小区41#楼906室、42#楼604室)交款至今数字电视未入户安装,天然气管道未入户安装。庭审时,经询问原告朱玉东承认“我要求退回日常电梯使用费,我装修完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数字电视初装费和天然气安装费一般由开发商在购房者(原告朱玉东)收到房屋钥匙入住时代为收取,但原告朱玉东庭审中提交了由被告四平市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章出具的《收据》证明本案被告物业公司“代为收取”了该款项,而自2013年10月4日交款后至今数字电视和天然气并未入户安装,故原告朱玉东主张被告四平市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退还数字电视初装费1960元(41#楼906室980元+42#楼604室980元)、天然气安装费4620元(41#楼906室2310元+42#楼604室2310元),2项总计人民币6580元整及相关损失(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10月5日起至该款项全部退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的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物业费、电梯费是对小区整体环境的维护,如小区整体绿化、门禁安全、业主共同的楼道电梯持续正常通行等费用,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朱玉东因其仅装修而没有实质入住,主张被告四平市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退还物业费和电梯费(不包含“装修期间电梯费”,仅指“日常电梯使用费”)和2017年3月至2017年5月的“房屋闲置损失费”于法无据,本院无法予以保护。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平市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朱玉东退还数字电视初装费1960元(41#楼906室980元+42#楼604室980元)、��然气安装费4620元(41#楼906室2310元+42#楼604室2310元),上述2项总计人民币6580元整及相关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10月5日起至上述款项全部退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玉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四平市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5元,由被告四平市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71元,原告朱玉东负担214.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云鹤人民陪审员  王 波人民陪审员  于雅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