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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2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钱幸利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钱幸利,郭增寅,任印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书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254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现代大厦八楼。代表人李长征,经理。被执行人钱幸利,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郭增寅,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任印春,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申请执行钱幸利、任印春、郭增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20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钱幸利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街道办事处刘庄有房产一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钱幸利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街道办事处刘庄的房产一套。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延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