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广德、陈艳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192号申请执行人陈广德,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兴市。被执行人陈艳丽,女,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梁立春,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京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陈广德与被执行人陈艳丽、梁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桂0603民初第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艳丽、梁立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陈艳丽、梁立春向原告陈广德偿还借款10352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10352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从2016年1月23日计算至偿清借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063元,由被陈艳丽、梁立春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广德与被执行人梁立春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梁立春、陈艳丽欠申请执行人陈广德借款本金1035200元及利息,经协商确定,被执行人梁立春于2017年10月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广德20万元,2018年1月1日前偿还30万元,余款将于2018年12月30日前一次还清;二、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法划扣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1405.9元,从借款本金1035200元中扣除;三、如果被执行人梁立春于2017年10月1日前未能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广德20万元,2018年1月1日前偿未能还30万元,四、申请执行人陈广德将恢复对被执行梁立春、陈艳丽的执行;被执行人梁立春负担案件受理费7063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2752元,合计24815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603民初第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露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