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4执8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展明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东正实业有限公司重庆龙搏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展明物资有限公司,重庆东正实业有限公司,重庆龙搏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8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展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4065678592T。法定代表人:王琴,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东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组织机构代码75623332-2。法定代表人:陈新才,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龙搏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组织机构代码69392968-X。法定代表人:陈新才,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展明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东正实业有限公司、重庆龙搏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屋登记机关、银行、工商管理部门、车辆登记部门,以及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的核实,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全斗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辽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