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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民终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晏家湾支行与何玲玲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晏家湾支行,何玲玲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终1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晏家湾支行,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负责人:朱拥斌,副行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玲玲,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焦城区。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晏家湾支行与被上诉人何玲玲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湘0202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晏家湾支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至本院。本院审查立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晏家湾支行申���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晏家湾支行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晏家湾支行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艳辉审 判 员  李小红代理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