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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颜汉荣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汉荣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1刑初21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汉荣,男,1962年1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青田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青田县。2013年10月28日因赌博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分局紫金派出所行政处罚款500元,2013年11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7年6月5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青田县公安局��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7年7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青田县看守所。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7〕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汉荣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海青、代理检察员留晓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汉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年底,被告人颜汉荣与季某(另案处理)约定,由季某为其进行六合彩收注,被告人颜汉荣按接收金额的10%给季某提成。自2016年1月份至4月份,季某帮助被告人颜汉荣收注六合彩四期,扣除10%的提成后,被告人颜汉荣共计得款人民币2428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颜汉荣在开庭��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银行交易明细、丽莲公(紫)行罚决字(2013)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丽莲刑初字第645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告人颜汉荣的身份证明,证人季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汉荣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以“六合彩”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颜汉荣曾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颜汉荣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即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已扣减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16日先行羁押的1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二、被告人颜汉荣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24285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胜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潘文涛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