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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赛与张家港市凤凰节节高服装印花厂、陈高年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赛,张家港市凤凰节节高服装印花厂,陈高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刘赛,男,1993年5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凤凰节节高服装印花厂。经营者:陈高年。被执行人:陈高年,男,1971年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刘赛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凤凰节节高服装印花厂、陈高年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刘赛依据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劳人仲案字(2016)第90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赛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赛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582执124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正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