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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2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彭平方与谷中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平方,谷中锁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2796号原告:彭平方,男,195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藁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晓燕,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中锁,男,1968年3月29日生,汉族,住藁城区。原告彭平方与被告谷中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彭平方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平方申请撤回对被告谷中锁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平方撤诉。案件受理费588.5元,由原告彭平方负担。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