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4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刘金、湘阴县长康花石牧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刘金,湘阴县长康花石牧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初2106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盾,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屈原管理区凤凰居委会凤凰居民区*栋**号。(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刘金,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长康镇花石村坪上刘组。被告:湘阴县长康花石牧业,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长康镇花石村坪上刘组。法定代表人:刘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金、湘阴县长康花石牧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计322.5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一波审 判 员 杨雪飞人民陪审员 蒋义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