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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刘金、湘阴县长康花石牧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刘金,湘阴县长康花石牧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初2106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盾,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屈原管理区凤凰居委会凤凰居民区*栋**号。(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刘金,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长康镇花石村坪上刘组。被告:湘阴县长康花石牧业,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长康镇花石村坪上刘组。法定代表人:刘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金、湘阴县长康花石牧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计322.5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一波审 判 员  杨雪飞人民陪审员  蒋义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