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终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建波、淄博宝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波,淄博宝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捷豹路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2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波,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万洲,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宝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金晶大道196号。法定代表人:蔡志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珊丹,女,淄博宝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捷豹路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号(C1区001地块)7楼713室。法定代表人:余殷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云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上诉人王建波因与被上诉人淄博宝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捷豹路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建波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建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4378.00元,减半收取17189.00元,由上诉人王建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玉忠审 判 员 宋欣欣审 判 员 郑 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兴明书 记 员 王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