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5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夏建慧与辛琦、王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民初5219号原告:夏建慧,男,195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夏晓晨,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琦,女,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开发区。被告:王文彬,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开发区。原告夏建慧与被告辛琦、王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夏晓晨、被告王文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辛琦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建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8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辛琦因资金周转分别于2010年12月26日和2011年7月5日向原告借款共计20万元,后偿还2万元,剩余18万元至今未予偿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对婚内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请判如所请。被告辛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被告王文彬辩称,两被告已经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婚内债务与被告王文彬无关,所以被告王文彬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庭审时,原告提交被告辛琦为原告书写的借条两份:其中2010年12月26日借条记载,借“夏总”现金8万元,2011年7月5日借条记载借原告现金12万元。原告另提交银行流水明细一份,记载原告银行取款记录。原告称被告辛琦已经还款2万元。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12年3月1日,两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庭审时,被告王文彬在回答是否清楚或是否参与借款过程时称,因被告辛琦不会开车,被告王文彬开车拉着被告辛琦和被告辛琦的弟弟去借款,去哪个地方找谁借款记不清了。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银行流水明细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提交了被告辛琦出具的借条,借条详细记载了借现金数额,本院对被告辛琦借原告款20万元予以认定。被告已经还款2万元,剩余18万元被告应予偿还。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共同债务。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文彬的辩解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辛琦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辛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尚欠原告夏建慧本金人民币18万元;二、被告辛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18万元为本金,以年息6%自2016年7月7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王文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公告费120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审判长 马先明审判员 梁 玮审判员 曹方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登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