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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方天华与黄爱喜侵权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天华,黄爱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213号申请执行人方天华,男,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万冢镇刘桥村委房庄。被执行人黄爱喜,男,195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李屯镇前岗村委前岗。方天华与黄爱喜侵权纠纷一案,平舆县人民法院于1998年2月16日作出的(1998)平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爱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方天华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黄爱喜赔偿各项损失137773.8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黄爱喜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股权信息进行了“四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找不到被执行人,现该案暂无法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爱喜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方天华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根据相关法律及解释规定,可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2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院也可以依职权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舒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