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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与曾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曾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32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298号。负责人熊伟平,系该公司行长。委托代理人袁晓凤。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被告曾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诉被告曾荣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已依法通知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7月25日下午3时到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该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欧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