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尖草坪区润博百货经销部、山西北方商贸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尖草坪区润博百货经销部,山西北方商贸城(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初402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南塔办公楼27层。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润博百货经销部,住所地太原市解放北路小商品批发市场茶叶城19号。经营者:杨雪锋。被告:山西北方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法定代表人:韩银壁。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润博百货经销部、山西北方商贸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润博百货经销部和解,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和解,向本院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担。审判长 李翠萍审判员 景铜柱审判员 刘平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美荣 百度搜索“”